業務咨詢:0731-58215988
廖先生 18073221278(全國范圍)
宋先生13387322830(長株潭地區)
羅女士 15200397899(衡陽地區)
服務郵箱: jtdtkj@163.com
救援電話0731-58631788
網址(Web):m.68604.cn
長沙舊樓加裝電梯該如何申請?
來源:m.68604.cn | 更新時間:2019/7/5 11:45:27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長沙市9層以下住宅小區樓房大多沒有安裝電梯,隨著時光流逝,當年大多數入住的青壯年如今已步入老年,“上不來也下不去”,“望樓卻步”成為很多老年人的出行寫照。對于住在較高樓層的老人來說,上下樓已日益成為他們日常生活“難以承受之重”,給小區加裝電梯的呼聲也就越來越高,成為一大民生熱點。那么,給小區加裝電梯到底應該如何申請?如何辦理?
早在2018年年初,《長沙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發。《規定》明確了增設電梯的相關條件和所需資料,從程序上解決由誰申請、如何申請、如何審批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問題,對長沙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開出了“藥方”。
(既有多層住宅:指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設電梯的多層住宅。)
一、增設電梯由誰來申請?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等均可申請。
根據《規定》,按照“業主自愿、政府指導、依法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需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設電梯的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部分須在原房產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
二、增設電梯由誰來作為申請主體?
《規定》明確,增設電梯可以以建筑單元、棟為單位申請,業主或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房改房的原售房單位,直管公房的現有房屋產權人,業主授權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均可按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申請。如遇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原則。共同出資的業主為增設電梯的建設主體,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三、增設電梯需要哪些條件?
超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
針對業主意見難統一的問題,《規定》明確,增設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事先征求該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應當經本棟或本單元專有部分占本棟或本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同時,同意增設電梯單元全體業主要就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檢驗檢測、管理等費用的分擔方案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且須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此外,增設電梯還須保證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電梯尺寸原則上不大于2.5米×2.5米,通過連廊與原住宅相連的,連廊伸出的長度不得大于2米。增設的電梯不應設置在住宅臨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側,同時不應影響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針對資金籌集難的問題,《規定》明確,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根據所在樓層、套型建筑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自行籌集,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業主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出資增設電梯,可按相關規定提取物業維修資金用于增設電梯的維護和保養。
四、增設電梯程序如何辦理?
采取“一窗受理,并聯審批”。
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規定》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采取“一窗受理,并聯審批”的方式,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立專門窗口一窗受理,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運用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的方法優化流程,方便群眾。
具體四步:
第一步:業主協商
第二步:公示公告
第三步:申報審批
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驗收
按照要求,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建設主體應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告區規劃、區質監、區消防等部門進行集中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須向屬地城建檔案館或相關部門移交建設檔案,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主體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協商明確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合同。
《規定》指出,在國家、省未出臺相關規定前,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積,暫不征收增容地價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辦理不動產登記。
畢境人們的生死程度進步,經濟條件更好了,特別是家人不便當出行時,更需求安裝家庭電梯的必要性,以致是重要性。觀光電梯裝飾以電動機為動力的垂直升降機,裝有箱狀吊艙,于多層建筑乘人或載運貨物。有一面或幾面的井道壁和轎廂壁是透明材料,乘客在乘坐電梯時,可以觀看轎廂外的景物。效勞于規則樓層的固定式升降設備。主要安裝于賓館、商場、融助公樓場所。
【更多詳情】